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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分成哪几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怎么确定原告呢?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3 浏览:
导读: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今天大律师网小编来说说知识产权诉讼方面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分成哪几种?

知识产权诉讼分成哪几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怎么确定原告呢?

  知识产权诉讼的分类: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假冒他人专利罪;

  (4)侵犯著作权罪;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

  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怎么确定原告呢?

知识产权诉讼分成哪几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怎么确定原告呢?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以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权利存在和所有的状态,体现的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需要首先证明权利的存在——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要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所有?在侵权诉讼中还需证明该权利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因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尤显重要。

  权利依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原权利和继受权利,知识产权也一样。原权利的权利内容完整,对其提供救济是诉讼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所在,权利人享有完整的诉权毋庸置疑。因法定事由或原权利人的意思,发生的权利转移为权利的继受,这种继受的权利仅止于财产权范畴,对其保护的实质仍源于对原权利的保护,是对原权利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形成状态的确认,因而对其保护应视其继受的权利范围、性质而定:因继承、转让取得的权利一般是完全性的,具有诉权无可争议;部分权利内容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形成的继受权利依合同内容不同所形成的权利可以是独占性或排他性权利,也可是无排他性的权利,一般而言只有前两者在侵权诉讼中才享有独立诉权。

  (一)原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著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发表程序简单、数字存贮状态的作品发表时的状态容易被改动、且发表时往往使用笔名甚至不署名,权利人以及发表时的状态的证明均有一定难度。实践中一般采取权利推定的方式,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上载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明来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由于该类网络服务商有权决定作品的上载,其地位相当于在传统传播作品途径中的出版者的地位,对所“出版”(上载)的作品的权利状况相对清楚,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二)侵权诉讼中继受权利的排他性是拥有独立诉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确立了独占许可人的独立诉权、排他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独立诉权和经原权利人授权的普通许可人的诉权。虽然专利权、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具体类似条款对继受权利人诉权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专利权许可实施合同的种类和许可的权限与商标法中的含义基本一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同样赋予当事人自行选择许可权利范围的规定,可以类推认为专利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许可使用人诉权也可依此认定,即权利的排他性是侵权诉讼中独立诉权存在的前提。

  从理论上来看,原告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成立的条件。在侵权诉讼中,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第三人的行为(在独占性权利中包括原权利人的行为)与原告权益之间的冲突关系,这就要求原告取得的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制止第三人同时行使该权利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知识产权诉讼分成哪几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怎么确定原告呢?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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