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
《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 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
《规定》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规定》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一般都是由商标持有人申请后,由相关部门做出的,没有时间规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域名的商标识别作用日益显现,若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请求注销该域名,以防引起公众误认。但遗憾的是,《商标法》并没有考虑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而对之加以规定,表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没有自动延伸到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向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或者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加以使用。这还有待于我国《商标法》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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