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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吗?劳动教养对象是谁?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7 浏览:
导读: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希望大家可以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劳动教养方面知识。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吗?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吗?劳动教养对象是谁?

  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比较散乱,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其主要对象是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治安处罚太轻、刑事处罚太重的人。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曾被治安拘留但屡教不改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和后果较严重,予以治安处罚尚不足以达到教育惩戒目的的;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情节严重,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法院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作其他处理,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等等。具体的对象有以下这些:

  (1)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如:参与邪教、反动会道门活动的一般中小头目、发表反动言论进行宣传煽动、向敌特组织写反动挂钩信等等。

  (2)有危害铁路行车安全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打击列车的、在线路上行走或坐卧的等等。

  (3)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如:非法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符合劳教条件的;多次倒卖车船票,屡教不改的;盗伐林木的等等。

  (4)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如:有业不就i有学不上、破坏劳动纪律和教学生活秩序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卖淫、嫖娼屡教不改的;介绍、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制黄贩黄,屡教不改的;一般流氓行为或情节轻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的;吸毒成瘾的;教唆他人犯罪;等等。

  (5)有赌博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如:赌博屡教不改的;设赌骗钱的;赌资较大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等。

  (6)在犯罪团伙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 此外,还包括其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处以劳动教养: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期未满1年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另外,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87号《关于劳动教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农村的地痞、流氓、村霸明确列为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是谁?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吗?劳动教养对象是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1、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2、第十条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

  3、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4、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5、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6、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7、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审批劳动教养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8、第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哪个部门执行的?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吗?劳动教养对象是谁?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

  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

  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

  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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