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定义,行政许可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以下五个特点: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1.一般许可:又称作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如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机动车驾驶许可等。
2.特许: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分配稀缺资源,有数量限制。如航线使用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等。
3.认可:需要认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如律师资格、医师执照。
4.核准: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是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如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和观光索道安装运营许可等。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法人登记、社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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