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通俗点说就是我的东西交给别人保管,出让人在保管期间私自把东西售卖,即使没有经过我同意,只要第三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可取得原物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虽然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效力待定,但出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只要第三人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取得原物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将其要回。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是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上述三个条件,结合相关动产管理方面的特殊规定,依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该动产。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此时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善意来举证,就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在交付财产以前处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财产时为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二、动产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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