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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23 浏览:
导读: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同时针对外国人犯罪还有驱逐出境。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刑罚”的相关内容,那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刑罚执行的机关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下面一一给大家介绍一下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

  一、主刑

  (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 管制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二)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三)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四)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下列人员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附加刑

  (一)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区别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罚金属于刑罚,构成犯罪才适用刑罚;而罚款是违反行政法尚未构成犯罪。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 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则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使其不可能再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犯罪分子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教育,使其既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不再以身试法,又能取得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一、刑罚的目的——预防目的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所请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二、刑罚的目的--报应目的

  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1、道义报应

  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

  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3、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

  道义报应以道德罪过作为报应的根据,而法律报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作为报应的基础,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但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都是对已然的犯罪的一种报应,对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伦理的与法律的评价,使刑罚兼具伦理上之必要性与逻辑上之必要性,从而体现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尊严,因而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具有内在同一性。

刑罚执行的机关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执行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狱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或监督考察;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罪犯的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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