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准许“抚养型”继父母在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父抚养。所以,当重组家庭的夫妻再次离婚时,如果父母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继父或继母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继父母也是可以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但前提是建立了抚养关系,而继父母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也是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继父母若是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并且继父母的探望不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一般离婚后继父母可以要求探望继子女。若是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或者继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一般离婚后继父母不能探望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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