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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30 浏览:
导读: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那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针对这些问题,大律师网小编接下来给大家详细介绍相关行政诉讼的知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

  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

  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因而行政诉讼的存在就是能够给在行政争议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而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被认定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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