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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书怎么反悔?工伤私了后反悔再打官司还能赢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30 浏览:
导读:我国工伤保险是强制缴纳的,发生工伤之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上报,并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经过治疗之后伤情稳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在此后,法律并不禁止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工伤赔偿的事宜,但若是通过协商解决职工应当注意后期工伤复发等引发的纠纷。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工伤私了协议”的相关内容,那么,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工伤私了协议书怎么反悔?工伤私了后反悔再打官司还能赢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

工伤私了协议书怎么反悔?工伤私了后反悔再打官司还能赢吗?

  对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如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无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

工伤私了协议书怎么反悔?

工伤私了协议书怎么反悔?工伤私了后反悔再打官司还能赢吗?

  工伤私了协议既然定性为民事合同,那么对其效力的认定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7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48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显失公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一、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三、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工伤私了后反悔再打官司还能赢吗?

工伤私了协议书怎么反悔?工伤私了后反悔再打官司还能赢吗?

  工伤私了协议在具有以上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私了协议,如法院撤销私了协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再行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私了协议没有撤销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让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也对该条进行了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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