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女职工一般不能辞退,但是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怀孕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等行为的,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并不违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情形:
一、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三期”女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此处公司对“严重违反”的程度不可以太轻,制定的规定也必须合理。
二、试用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予赔偿。如果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工作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
三、员工严重失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为个人目的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四、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怀孕的女员工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怀孕的女性从事的岗位,企业已在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五、员工兼职并影响自己的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提出建议后拒绝进行更正,则可以将其解雇。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即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没有排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适用,当“三期”女职工出现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时,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出现用人单位解散、被依法撤销等情形时,亦可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被裁员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怀孕裁员可主张的赔偿标准:2N赔偿金(月平均工资*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社保补偿
1.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公司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断缴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司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另,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水平的,职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即俗称的“多不退,少要补”原则。
2.补偿金、赔偿金。公司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公司合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标准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的,计算补偿金时仍按照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作为计算基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另,《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职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将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2. 生活费。一般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后无须继续支付后续工资,但个别省市出于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考虑,规定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生活费。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载明,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怀孕期间违法辞退可以收集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单
(3)考勤记录
(4)请假单与人事、领导的批假单
(5)请假、休假的人事流程手续与记录
(6)医院开具的对应日期病假单、诊疗信息、检查报告等
(7)公司的辞退信与相关邮件、钉钉等通知
(8)向公司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打印出来的用人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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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以上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去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劳动仲裁申请(记得带上身份证哦)向窗口递交材料,办事员就会根据您的申请进行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当场受理后,需要等待仲裁部门通知先行调解或仲裁。
如果出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况,可以要求部门窗口人员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于指定期限内去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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