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交通事故致残、故意伤害致残、雇员损害等人身损害致伤情况。而工伤致残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里面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10个伤残等级,最严重程度是一级(人体致残率100%)
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里劳动功能障碍划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严重程度的是一级。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节选工伤一级定级标准: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5-6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会超过30日。
综上可知,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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