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7号)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858元;
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6〕4号)
第七条 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第八条 城乡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
农村籍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如居住地所在城市街道无农村低保对象,需到户籍地申请。
根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6〕4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和原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城乡低保和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
(三)城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标的(人均30平方米,1人家庭按2人平均计算,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有两处以上房产的(虽有两处房产,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农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四)农村申请家庭因征地回迁楼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过政府当时规定的回迁标准的;
(五)申请家庭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申请家庭在本市落户不满2年的。
(六)申请家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等)的;有机动车的(用于代步的摩托车、电瓶车除外);有高价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七)申请家庭成员1年内有出国出境留学(公费、全额奖学金等情况除外)、经商、务工、定居、非特殊原因有出入境记录的;
(八)征用土地地区的居民,自政府正式下发征收通知之日起,暂停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因特别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九)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
(十)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生产的;
(十一)其他经市、区、县(市)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根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6〕4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二)收入证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提供劳动能力认定证明;
(二)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全部子女的身份证及收入证明;
(三)外地学籍证明:外地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四)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村)委会土地统计台帐,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居民申请时不再提供。
根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6〕4号)
第二十三条 城乡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城市低保按月审批,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按季审批,低保金按月发放。
(一)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每季首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公示。对无异议的进行受理登记,填写《社区(村)委员会协审联签单》,在每月(每季首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复查,每月(每季首月)18日前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核对后,在每月(每季首月)23日前审批完毕,数据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后的新申请人员和续领人员名单,每月(每季首月)25日前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向居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无居民举报的,由社区(村)委员会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有居民举报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核实,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进行二次公示,由社区(村)委员会填写《公示结果回执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管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新申请人员和续领人员从批准后的下月5日起领取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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