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没有获得赃款的,不需要退赔,由获得赃款的犯罪分子退赔。如果不主动退赃的,由办案机关追缴。
依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其中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分到赃款的,不需要退赔。由获得赃款的犯罪分子主动退赔,如果不退赔的,由办案机关负责对赃款进行追缴,属于被害人的,就会返还。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根据涉案金额与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定罪量刑。如果金额较小或没有危害的后果产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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