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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安阳市如何申请低保?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20 浏览:
导读:河南省安阳市2020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低保标准要求不低于59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要求不低于4400元/年,新的低保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持有安阳市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同时符合政府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安阳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安阳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安阳市低保申请条件?安阳市如何申请低保?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安阳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

安阳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安阳市如何申请低保?

  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扶贫2020年2月22日发布的《办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0年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4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9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88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新的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月发放。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2020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安阳市低保申请条件?

安阳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安阳市如何申请低保?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一)申请人资格

  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

  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安阳市如何申请低保?

安阳市低保2020多少钱一个月?安阳市如何申请低保?

  从2014年起,我市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个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民政所)受理并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区民政局抽查并审批→审查通过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社会化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

  1.申请。从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可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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