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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24 浏览:
导读: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强化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国控、区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具体限产、停产工序,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0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强化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国控、区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具体限产、停产工序,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0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污染天气预警后,启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控、区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国控、区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见附件)

  第二章 限产停产指标说明

  第四条 每年度供暖季期间,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热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的发电负荷按照由国网新疆供电公司制定,经自治区经信委批复的供暖季机组运行方式组织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确保我市用电与供热安全的条件下,上述四家公用电厂应将生产负荷控制在50%以内。

  第五条 全市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每年错峰生产的具体要求进行限产、停产,其中新疆新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达坂城分公司执行停产措施;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电石渣总量的情况,按照“以渣定产”方式执行限产措施。

  第六条 蓝色和黄色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重点排污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需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工序的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七条 橙色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国控和区控的重点排污企业原则上将各污染工序当时实际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各企业具体指标如下: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备电厂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燃煤锅炉、黄原胶和氨基酸的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燃煤锅炉、甲醇和尿素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神华新疆化工公司将燃煤锅炉、聚乙烯和聚丙烯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在保证乌石化区域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将自备电厂、化肥厂燃煤锅炉、炼油厂和化纤厂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将烧结、炼铁和焦化工序的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备电厂生产负荷控制在88%以内;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备电厂生产负荷控制在88%以内。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将各污染工序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市控重点排污企业的具体污染工序由区(县)环保局确定)。

  第八条 红色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国控和区控的重点排污企业将各污染工序当时实际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各企业具体指标如下: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备电厂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燃煤锅炉、黄原胶和氨基酸的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燃煤锅炉、甲醇和尿素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神华新疆化工公司将燃煤锅炉、聚乙烯和聚丙烯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在保证乌石化区域供电和供热安全的前提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将自备电厂、化肥厂燃煤锅炉、炼油厂和化纤厂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将烧结、炼铁和焦化工序的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备电厂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备电厂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重点排污企业名单中的剩余企业全部停产。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将各污染工序生产负荷控制在60%以内。

  第三章 联动机制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和市环保监察支队配合,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对15家国控和区控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限产和停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各区(县)政府负责,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按属地原则对46家市控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减排和限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组增加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次数,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落实企业管控污染工序和执行限产、停产措施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按日报送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汇总后报送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控、区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落实方案,不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及时修订相关资料,其中,国控和区控重点排污企业将落实方案报市经信备案,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将落实方案报各区(县)政府备案。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77号)中的规定的工作职责,确保全部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做好落实工作的区(县)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对限产、停产措施执行不力的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控、区控和市控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将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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