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30号)
一、具体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实现城乡低保统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06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60元(其中财政补助9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700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650元)。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新标准均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根据黄山市民政局发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黄民保〔2019〕1号)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参照《黄山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方案》(民保〔2017〕1号)和《黄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的通知》(民保〔2017〕9号)执行。
根据《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保〔2017〕5号)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家庭中(包括子女及其配偶)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经营性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为子女择校上学或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四)非拆迁原因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前3年内住房条件较大改善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
(五)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六)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九)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十)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一)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五)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区县,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代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对低保家庭获得低保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区县民政部门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根据黄山市民政局发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黄民保〔2019〕1号)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保〔20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保〔2017〕5号)
第十七条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区县,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代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受益人、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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