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14〕51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起将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8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标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20年6月28日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其中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和640元。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50元,其中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和900元。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和20%。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7月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20年6月28日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城乡低保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提交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核查---没有问题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具体流程: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一)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四)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乡镇或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八)听证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享受低保的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听证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和投票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现场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详细的听证评议记录及投票结果照片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九)对听证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听证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听证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听证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十一)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民政局在审批之前,将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相关的抽(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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