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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泰州市低保家庭条件有什么?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27 浏览:
导读:江苏泰州市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乡居民低保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标准由由680元/人·月提高到710元/人·月。大律师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泰州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泰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泰州市低保家庭条件有什么?泰州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泰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

泰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泰州市低保家庭条件有什么?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1号)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80元/人·月提高到71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60%,其中建档立卡户中的低保家庭保障水平不得低于4000元/人·年。全面落实建档立卡低保缓退制度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各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同时,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2倍。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50元/人·月,70岁以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特困人员不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享受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特困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三、提高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50%执行。

泰州市低保家庭条件有什么?

泰州市低保2020一个月多少钱?泰州市低保家庭条件有什么?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常年居住在本市农村、且具有本市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辖市、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医疗保障保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低收入家庭中大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具有市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 倍以内或建档立卡对象;

  (二)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晚期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地中海贫血、克罗恩病、渐冻人病患者;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

泰州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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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抽查审核→对拟予批准的,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二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根据《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的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其居住地张榜公布7日,征求群众意见。对有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申请户,要通过群众评议;对无异议或者评议通过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证明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逐一认真核实,并进行必要的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政务公开栏内将申请人情况张榜公布7日。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

  (四)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重病患者低保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大重病患者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填写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大重病患者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与公示。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按照规定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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