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0〕23号)
(三)抚恤和社会救助
13.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7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75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53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3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4.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55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90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75元,达到每人每月955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5.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6.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
想要了解南昌低保政策的读者最好是直接参照南昌市政府官网发布的《南昌市低保对象认定操作规程(试行)》(洪民规[2019]1号)、《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及《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应的文件。
申请南昌市低保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3)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
(3)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4)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根据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受雇或者任职而取得的劳动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产生的孳息,特许权使用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的遗产收入和赠与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和赔偿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根据2013年11月8日公布施行的《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人登记的家庭;
4.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5.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它投资行为的家庭;
6.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家庭(“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7.拥有2处以上(含2处)居住房产,且总面积超过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3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5%的家庭;
10.家庭通讯费用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0%的家庭;
1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1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八)有赌博、嫖娼、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十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二)无正当理由,按月发放低保金的地方,连续3个月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季度发放低保金的地方,连续2个季度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情形。
根据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下列家庭按照以下规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家庭成员的共同户籍地与共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可以选择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再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根据2013年11月8日公布施行的《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若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认定为准)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持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的家庭,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家庭成员的共同户籍地与共同居住地不在同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且户籍类别相同,应将户籍迁移到一起后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迁移到一起的,若家庭成员中部分人的户籍在共同居住地,由户籍在共同居住地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若家庭成员的户籍均不在共同居住地,由家庭中最年长者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和《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内容,整理出大致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持有本户籍辖区常住人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或委托人)到户籍地乡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近期收入证明原件;
3、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真实生活状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受理
(一)乡镇民政办确认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规定,当场予以受理。
(二)乡镇民政办确认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暂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查及财产核查
(一)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
(二)乡镇民政办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委托户籍地村(居)委会居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7日。
(三)由申请人及其子女(含子女配偶)携带身份证到民政办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
四、审核
(一)村(居)委会委会公示、调查(或评议)通过以及经济状况核查无情况后,将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一并报乡民政办审核。
(二)乡镇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材料有异议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乡镇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南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并签署乡镇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
(一)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报送材料审查通过后,委托乡镇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将拟批准的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和户籍地公示7日。
(二)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居民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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