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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低保标准2020多少钱?兰州市低保怎么申请办理?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27 浏览:
导读:甘肃省兰州市2020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五区提升至783元/人/月,三县提升至589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不低于4428元/年,一、二类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为369元/人/月,350元/人/月(4428元/人/年、4200元/人/年),三、四类低保对象标准不变。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兰州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兰州市低保标准2020多少钱?兰州市低保户申请条件?兰州市低保怎么申请办理?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兰州市低保标准2020多少钱?

兰州市低保标准2020多少钱?兰州市低保怎么申请办理?

  《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要求。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五区由每人每月71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3元,三县由每人每月5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89元。

  (二)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由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4428元,一、二类低保对象月保障标准由335元、318元提高至369元、350元(即年保障标准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至4428元、4200元),三、四类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保持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全市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12215元和5757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确定。

  (四)各区县标准制定。各区县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市上确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保障标准。同时,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确定的保障标准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完成提标复核、资金发放。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兰州市低保户申请条件?

兰州市低保标准2020多少钱?兰州市低保怎么申请办理?

  一、城市低保

  根据《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向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可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二)户籍不在一起,但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三)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四)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应视为家庭人口(主要指子女已成家未及时将户口迁出等情形,此款不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一)收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声明;

  (二)确认申请人已授权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三)实际居住地和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际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产情况(或租住合同);

  (四)申请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人社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和《承诺书》;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二)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三)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四)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病历;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单独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以个人为单位核算收入。

  二、农村低保

  根据《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属于本市农村人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应具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件。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和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四)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五)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六)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在当地居住或不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家庭;

  (八)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九)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以个人为单位核算收入。具体核算方式参照第五章收入核算相关条款。

兰州市低保办理流程有哪些?

兰州市低保标准2020多少钱?兰州市低保怎么申请办理?

  一、城市低保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二、农村低保

  (一)个人申请。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产生排序名单。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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