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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1 浏览:
导读:行政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最为重要的的的一项权利,那么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为您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

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没有。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都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监督、撤销行政执法权产生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法院、检察院的权利大于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行政处罚权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检察院有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限有哪些?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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