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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低保补助2020每月多少钱?大庆市低保户办理条件有什么?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1 浏览:
导读:黑龙江省大庆市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升至65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低保标准提升至477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低保标准提升至4404元/人/年。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大庆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大庆市低保补助2020每月多少钱?大庆市低保户办理条件有什么?大庆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大庆市低保补助2020每月多少钱?

大庆市低保补助2020每月多少钱?大庆市低保户办理条件有什么?

  根据大庆市民政局发布的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0日公示的《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5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404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464元/人年、半护理8064元/人年、全护理8664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148元/人年、半护理2748元/人年、 全护理3348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73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4260元/人年、半护理4860元/人年、全护理546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73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1272元/人年、半护理1872元/人年、 全护理2472元/人年。

  (三)四县政府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公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已成年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加发至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

  三、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全面落实“提标扩围”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月 *日

大庆市低保户办理条件有什么?

大庆市低保补助2020每月多少钱?大庆市低保户办理条件有什么?

  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大庆市低保如何申请办理?

大庆市低保补助2020每月多少钱?大庆市低保户办理条件有什么?

  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及其它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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