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也可以称为“试离婚”协议。分居协议不仅包括终止夫妻同居义务,还包括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方式、债务约定、财产分配等。
分居协议中关于“分居”效力的条款约定中,实际上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除了分居以外的约定可以看做是“婚内财产约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方有权拒签分居协议,只能双方协商在有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签订。
“分居协议会”被认为是一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就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度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的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种协议是协议双方基于夫妻关系所作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家庭财产相互分配达成的协议,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只要双方感情破裂离婚,该协议的效力将由法院确认。
分居协议手写的是有效的,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即可,与是否手写、是否具备相关的格式无关,分居协议更注重其具体事实。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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