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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倒了我们的钱怎么办?P2P投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4 浏览:
导读:我国近几年对P2P平台的管控更为严格,连续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而P2P平台也从当初的几千个收紧到现在的个位数,P2P平台即将是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了。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P2P平台投资”的相关内容,那么,p2p平台倒了我们的钱怎么办?P2P投资风险主要有哪些?P2P平台出了什么新规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P2P平台倒了我们的钱怎么办?

p2p平台倒了我们的钱怎么办?P2P投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投资人应懂得正确的维权方式。运用司法手段维权:

  首先,投资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尽可能地拿到原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1)自身与P2P平台关系的证明资料,如与该平台签订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网站服务协议等;(2)平台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宣传材料、平台网站截图、公司内部照片及管理团队等;(3)平台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4)实际借款人的身份证、住址、电话及银行账户等信息;(5)尽可能掌握平台方及借款人,甚至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如不动产、股权、车辆等,以备后期申请财产保全所需。

  其次,向有权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而言,投资人应向按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没有约定,可向平台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收回钱款。此种手段主要针对合法的P2P平台,投资人可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利息或承担逾期还款损失。

  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法院通过审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将追讨回来的款项返还投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8],投资人既可以在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亦可在自身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及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报案时,投资人应提供初步证据,选择一个或多个罪名(常见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此种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P2P平台,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会迅速组织侦查布控,追讨效率高。当然,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一般会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需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因此,投资人需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P2P投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p2p平台倒了我们的钱怎么办?P2P投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1、坏账风险

  首先在金融界想要杜绝坏账目前任何的平台都是无法做到的,其中有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能够做到的只有将逾期和坏账的风险尽可能的降到最低,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平台就能够继续可持续发展。

  2、逾期风险

  逾期和坏账一样,也是目前无法杜绝的风险,但相对于坏账其风险要小许多,只是代表着借款人能够还钱,只是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又或者是在逾期后需要时间来处理其抵押物来进行还款。逾期有时很难避免,因此选择平台的时候,要注意借款项目有无抵押物,有实物例如车贷,即使遇到逾期平台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P2P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投资人资金变现速度的快慢构成了流动性风险,影响资金流动性最主要的是平台建有资金池,只有资金池,才会出现这种有钱提不出来的情况。所以监管强制规定,P2P平台必须要接入银行资金存管的业务。

  4、不合规风险

  合规发展已成为当前P2P平台发展的唯一方向,因此平台的合规性将会成为投资者选着平台时最重要的标准。以目前行业的情况来看,平台是否合规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判断:1、P2P平台是否接入了银行资金存管;2、借款项目是否符合监管限额标准,个人借贷不超过20万,企业借贷不超过100万;3、平台信息披露程度,是否有公开、透明和及时更新。

P2P平台出了什么新规定?

p2p平台倒了我们的钱怎么办?P2P投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小贷公司的业务规范、融资渠道、经营红线等方面作出规范。小贷行业迎来统一的监管规则。

  其中第十九条"加大监管力度"明确要求,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通知》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通知》要求,在准入管理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

  《通知》还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小贷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部分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

  此外,《通知》还在利率方面做了要求。文件中对小贷公司放贷利率的表述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通知》虽然没有明确限定利率上限,但据2008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要求,小贷公司放贷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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