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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什么机关执行?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4 浏览:
导读:我们经常在看庭审直播时会听法官宣读审判书,有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听到是死刑或无期等是“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那么,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剥夺政治权利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由什么机关执行?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什么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治理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刑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虽然人身自由不会受到限制,但是却失去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是判处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徒刑期间当然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怎么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什么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也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也不能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再如,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这也意味着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检察官。

剥夺政治权利由什么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什么机关执行?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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