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物权包括哪几个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8 浏览:
导读: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生活中都知道个人所有物和他人所有物,物有所归属可以受持有者支配和排他。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物权”的相关内容,那么,物权包括哪几个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司法解释有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物权包括哪几个权?

物权包括哪几个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又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具体而言: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和房屋等,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如电视机、桌子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机动车、航空器和船舶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必须针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能够变卖或者拍卖的财产,债权人可以直接支配该财产,在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直接拍卖或变卖该财产,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担保物权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哪几个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权为权利人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物权司法解释有什么?

物权包括哪几个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摘录部分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