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也就是应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被害人是个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录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的,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条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解某财物被盗窃未能被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谢某不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受害者还可以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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