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的理由没有能够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之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受理费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费。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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