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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23 浏览:
导读:票据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也是纠纷的高发区,有因票据发生的纠纷也有非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票据权利纠纷”的相关内容,那么,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哪些?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

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部分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包括:

  (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2)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多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

  (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

  (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丧失占有票据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请求其返还票据引发的纠纷。

  (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当事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例如伪造、变造票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持票人,遭到拒绝而引发的纠纷。

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哪些?

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

  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票据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付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没有具体的细分。最高人民法院的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付款人所在地管辖;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故涉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付款人所在地管辖;其他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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