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上海重大毒品案侦查是多久?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吗?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30 浏览:
导读:毒品对于人的身心都有极大的破坏,我国对于毒品违法犯罪是“零容忍”的态度,每年都会培养大量的缉毒人才对毒品违法犯罪进行打击。那么,上海重大毒品案侦查是多久?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如何使用认罪认罚?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吗?下面,大律师网上海重大毒品案律师带大家一起阅读了解。

上海重大毒品案侦查是多久?

上海重大毒品案侦查是多久?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如何使用认罪认罚?

上海重大毒品案侦查是多久?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吗?

  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罪案件自然也不例外。

  尽管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并不一致, 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基与适用范围来看, 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属于排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须坚持理性, 不能随意降低构罪的证明标准, 不能为追求认罪认罚目标而刻意从宽, 对行为人未认罪认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应防止进行报复性惩罚, 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的应明确告知附随后果, 对其从宽的幅度应与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难易程度相适应。

  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刑事司法层面都有相应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宽严有别、整体从宽。从宏观层面来看,从严惩治毒品犯罪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有显著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并非要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阈下,对毒品犯罪并不必然要一律从重处罚,仍然需要区别对待并在刑罚适用过程中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

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吗?

上海重大毒品案侦查是多久?上海重大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吗?

  法律上,对于贩卖毒品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并没有一个特别的限定。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令其提交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对于这类人群的话,不予羁押或者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关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符合下述条件的,不管他是不是毒品犯罪都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