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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追诉时效多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什么罪怎样量刑?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06 浏览:
导读:在新闻媒体报道中经常会看到有曝光“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内容,其中不乏有游客在名胜古迹的文物上留下“XX到此一游”的字迹,甚至还有些在名胜古迹上进行破坏,这样的行为不单单只是“不文明”,还有可能涉及到犯罪。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相关内容,那么,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追诉时效多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什么罪怎样量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构成要件有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追诉时效多久?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追诉时效多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什么罪怎样量刑?

  刑法的追诉时效,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此,除特殊情况外其追诉时效一般为五年内。

  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四种不同的追诉期限: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在五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十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十五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所指的法定最高刑的定义是:

  1.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罪犯应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

  2. 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

  三.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况

  1. 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期限的, 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这里的”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情况。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什么罪怎样量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追诉时效多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什么罪怎样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七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追诉时效多久?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什么罪怎样量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三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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