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要件之一,除了“急迫的侵害”,还要有“损害的难以弥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同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申请保全的法院规定的。
当事人申请保全需要向申请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需有以下几项内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xxxxxxxxxx的存款xxxxxx元,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等;
3、 事实理由:简单明了的写清楚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二、 要保全的财产信息,如保全的是房产,需提供房产证;保全的是存款,需要提供开户行、户名及保全金额。如不能提供财产信息的,可以委托律师到相应的单位查询,如到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到车管所查询车子信息、到银行查询存款信息等,也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申请查询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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