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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自首所有派出所都可以吗?派出所自首后怎么处理?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08 浏览:
导读: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会看到“自首”的情节,自首是指犯罪之后自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其所犯罪行情节轻重确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派出所自首”的相关内容,那么,派出所自首所有派出所都可以吗?派出所自首后怎么处理?一般自首后什么时候才判刑?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派出所自首所有派出所都可以吗?

派出所自首所有派出所都可以吗?派出所自首后怎么处理?

  案件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案件发生地有优先管辖权,异地自首也会移交给案件发生地,由案件发生地法院最终判决。

  投案自首一般要求向司法机关,即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因为自首的本质是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追诉。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投案,最终也必将移送到司法机关,符合自首特征,应以自首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派出所自首后怎么处理?

派出所自首所有派出所都可以吗?派出所自首后怎么处理?

  【操作规程】

  1.接受自首。

  2.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3.将讯问笔录向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4.对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提供人签名。

  5.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6.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7.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8.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9.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讯问笔录除了解犯罪事实以外,还需记录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经过。

  2.自首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3.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经确认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记录在案,并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1款)

一般自首后什么时候才判刑?

派出所自首所有派出所都可以吗?派出所自首后怎么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什么时候能宣判这个问题,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一般应该在二个月内作出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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