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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留人的条件?警察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08 浏览:
导读:我们在新闻媒体中经常看到发生治安事件之后,违法人员会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一般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平常我们也经常会听到“行政拘留5日”这种处罚结果,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就给大家带来“拘留”的相关内容,那么,警察拘留人的条件?警察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警察拘留人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警察拘留人的条件?

警察拘留人的条件?警察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警察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

警察拘留人的条件?警察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警察拘留人注意事项有哪些?

警察拘留人的条件?警察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

  【操作规程】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注意事项】

  1.下列情形不宜暂缓执行:

  (1)被处罚人暂缓执行后可能逃跑的;

  (2)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2.担保人与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3.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拘留而暂缓执行。

  4.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5.被暂缓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6.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

  (3)70周岁以上的;

  (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

  依据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依据三: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

  依据四: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

  依据五: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

  依据六: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

  依据七: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

  依据八: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

  依据九: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6条)

  依据十: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1、2款)

  依据十一: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

  依据十二: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2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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