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1.对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生命迹象的婴儿,在现场实施保暖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急救。
2.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捡拾经过、捡拾时间、地点、随身物品等。
3.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查找确定婴儿父母的线索。
4.将弃婴移交民政部门。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移交时,将弃婴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服等全部移交。
2.需要追究遗弃人法律责任的,依法立案追究。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与处置失踪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相同。
暂时没有“优先收养”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但是并没有第一发现人有优先抚养权的说法,最终的抚养结果,还是要由儿童福利院来衡量决定。
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2008年9月5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公民捡拾弃婴(儿)或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的,必须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移送我市民政局指定的惟一弃婴接收管理机构―――潍坊市儿童福利院。公民要想收养弃婴的,则一律要到市儿童福利院登记申请收养。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