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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能向法院申请监视居住?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11 浏览:
导读:监视居住是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被限制区域活动并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一般有居家和指定场所两种形式,仅有指定场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相关内容,那么,符合什么条件能向法院申请监视居住?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条件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符合什么条件能向法院申请监视居住?

符合什么条件能向法院申请监视居住?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符合什么条件能向法院申请监视居住?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操作规程】

  1.确认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

  2.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5.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在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时间;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在决定书上注明。

  6.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由办案部门执行。

  8.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凭《监视居住决定书》填写《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予以释放。

  9.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在3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注意事项】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侦查的实质内容,不能以监视居住情况说明或者续侦报告等代替。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4.监视居住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5.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养所、候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6.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

  依据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77条)

  依据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9条)

  依据四: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91条3款)

  依据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98条)

  依据六: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第2、3、4款)

  依据七: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

  依据八: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

  依据九: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

  依据十: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3条)

  依据十一: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2条)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什么条件能向法院申请监视居住?办理监视居住的程序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过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不能折抵刑期的。2013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73条有关这个的内容有了变化。新规定是: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再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其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折抵的标准如下: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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