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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13 浏览:
导读:过往动车著名事故就是“温州动车事件”,该事件死伤人数较多,因为铁路车厢容载人数较多,一旦有铁路职工心存侥幸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事故,是涉嫌构成犯罪的。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相关内容,那么,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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