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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是怎样?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16 浏览:
导读:平常大多数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案件都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由刑警大队或检察院提起公诉,而部分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不告不理或者犯罪性质比较轻微不予追究立案的,这时候遭受侵害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刑事自诉”的相关内容,那么,刑事自诉案件类型有哪些?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刑事自诉案件类型有哪些?

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是怎样?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

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是怎样?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是怎样?

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材料?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是怎样?

  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您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刑事自诉状后,将在其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您;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3)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及时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并通知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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