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二)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刑事公诉案件,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刑事自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收到自诉状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刑事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五)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向公诉机关送达通知书。
(六)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及时开庭。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八)刑事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九)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上诉状副本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十)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当事人自诉)→一审法院登记立案→送达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一审裁判→不服一审依法进入二审程序或刑事申诉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1、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
2、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职犯罪案件。
(4)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5)有些案件只有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3、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5、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
2、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三)刑事案件审判阶段:
1、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
2、被告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不服也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
3、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3、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4、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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