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申请立案执行,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需要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书所载明事项,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或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等文件;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
3.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或者工商登记材料等,还应提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在原审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执行立案程序: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您向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等。
2.如您的申请符合上列条件,法院将当场立案,立案后执行部门及时向您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注意:您申请执行时,不需预交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交纳。
执行费用由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两部分组成。
1、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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