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设立赔偿委员会的法院及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申请的审查期限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效力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七)对确有错误的赔偿决定的申诉权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赔偿金,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后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受理其支付赔偿金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并自支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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