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刑诉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自诉状的内容应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原告或被告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吗查询证明
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自诉人需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例如:(以下例举包括但不限于)
(1) 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身份证、户口簿等)及明确住址联系方式、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等;
(2) 如被害方为公司,则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公司的性质;
(3) 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4) 被害人提起自诉前,公安、检察机关曾经介入处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等。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详细注明当事人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自诉案件起诉状,也叫刑事自诉状。它既可以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己写,也可以请律师或者其他人代书,自诉案件起诉状是一份重要的诉讼文书,有一定的格式和制作要求。
现举实例如下,供参考。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牛XX,女,一九五八年七月出生,汉族,住本县宋屯乡长沟村,农民。联系电话:
被告人:吴X,女,一九六零年出生,汉族,住本县宋屯二道岭村,农民。联系电话:
被告人:李XX(系自诉人之夫),男,一九五八年一月出生,汉族,住本县宋屯乡长沟村,农民。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X和李XX的重婚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我和被告人李XX,经我的同学刘XX介绍,于一九八三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孩。一九八六年初,吴 X以亲属关系,同我丈夫一起到外地经商贩运,并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和生活,长达三年之久。不仅如此,还生下一女孩。与此同时,李X X采取对我打骂和不抚养我们的孩子等手段,逼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并默默忍受着,我想对李X X进行劝说、感化,使他能回心转意。可是,吴X竟依仗李XX的支持,公然抱着他们的私生子,
到我家居住,企图挤走我。我忍受不了这种欺负和侮辱,曾自杀被救。被告人吴X,明知李X X系有妇之夫,竟公然以夫妻关系与其同居和生活长达三年之久,并生下一女孩。李XX已有妻子、孩子又与她人以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和搞经商贩运,还对合法的妻子予以打骂,对其亲生女儿不尽抚养义务。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辽宁省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牛XX(盖章)
二OO八年八月三日
附:一、本状的副本二份;
二、书证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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