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协议确定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随着法院繁简分流机制日趋完善,各层级法院都设立了相应的调解工作室,此时若仍要求全部司法确认案件都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将导致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出现冲突。为打破上述困局,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管辖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即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受理。但该试点并未彻底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的冲突问题,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的管辖机制。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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