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案件,亦称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司法确认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到场,并询问其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终结确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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