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属于以上受理范围,但其控告、申诉或者举报已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依法复查或者审查办理,或者已依法作出终结决定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8.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控告法官违纪的;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五)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信访人须对其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
四、信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分流
五、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部门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六、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办公室处理:
(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具体案件。
七、下列信访事项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
八、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公诉部门处理:
(一)对本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二)认为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九、下列信访事项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四)被监视居住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
十、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信访事项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十一、反映本院办理案件超过规定的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的信访事项,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处理。
办理
十二、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十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通知控告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十五、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
十六、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次。
十七、检察长、副检察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定期接待、预约接待,也可以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活动。
十八、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