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人民调解员由哪个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待遇怎么样?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0 浏览:
导读:人民调解员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员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影响到人民调解的成功与否,需要对其业务水平进行精进,才能让人民调解工作深入人心。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人民调解员”的相关内容,那么,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人民调解员由哪个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待遇怎么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

人民调解员由哪个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待遇怎么样?

  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员。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部分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这类聘用人员既可以是专职调解员,也可以是兼职调解员。根据本条规定,非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调解员只能通过聘任方式产生。之所以作这个区分,其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要更强的代表性,不宜直接通过聘任确定。

人民调解员由哪个部门培训?

人民调解员由哪个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待遇怎么样?

  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人民调解员的个人素质、能力和调解水平,直接影响人民调解的质量,影响到人民调解能否成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能够有效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应当有针对性,要以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条件的要求为依据。着重树立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激发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热情,同时加强学习文化知识、政策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形式宜多元化,可以采用现场授课、集中观看视频、听讲座、经验交流、知识测验和讲解等多种形式。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拓思路,创新培训形式,通过多姿多彩的培训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业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政策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政策理论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当前形势以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涉及人民调解的新的法律出台时,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关于新的法律的培训。调解技巧包括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如何把握调解时机、如何控制调解节奏等实用知识和技能。业务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人民调解员待遇怎么样?

人民调解员由哪个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待遇怎么样?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工作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出力。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受到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国家应当给予补贴和救助,这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

  1.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对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设立单位保障为辅,二者互为补充。补贴的认定以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中的必要经济开支为限度。

  2.关于人民调解员救助。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救助适用的对象是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且生活发生困难的人民调解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仅仅局限于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致伤致残,也包括其他从事调解工作的情形,比如在前往调解现场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调解结束后被当事人打击报复等等;实施的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主要是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救助的内容是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这种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最低救助责任,是在调解员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渠道得到救助时政府承担的责任,而非赔偿或补偿责任。

  3.关于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抚恤制度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包括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被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伤害致死的情形,也包括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患病或遭遇意外牺牲的情形;实施的主体是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抚恤和优待的具体内容,如符合烈士标准的,应追授烈士称号,其配偶、子女享受烈属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相应的抚恤金,等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