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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不成的情形有哪些?人民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0 浏览:
导读: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节分的主要方式,一般采取说和、劝导等让双方能够坐下来平等协商,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结合法律普及和政策告知等,促使双方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协议,若一方或双方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未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则意味着调解不成功,这时调解员会建议双方采取仲裁、司法等途径进行解决。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那么,人民调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不成的情形有哪些?人民调解不成功怎么办?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人民调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不成的情形有哪些?人民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及国家政策,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医患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这就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具备一定的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还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必须依据事实,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公正调解。要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根据法律及国家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说明教育,平等协商,及时排除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障碍,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人民调解不成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调解不成的情形有哪些?人民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调解不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二是由于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

  1.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纠纷范围作了规定。例如,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可以调解商事纠纷或者专业性很强的纠纷问题,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突破了以往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调解公民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固有模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更广阔的领域延伸。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所谓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属于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一) 雇凶杀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二) 行为人系累犯,或在劳动教养、缓刑、保外就医、所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三) 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四) 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六) 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2.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实践中,尽管调解的成功率高达96%,但“半途而废”不成功的情况也少量存在。据了解,调解不成的因素主要有:当事人一方态度消极,没有耐心进行协商,或者是斤斤计较,或者是恶意借此拖延纠纷解决过程,导致调解程序的滥用;调解效力的权威性不够;调解组织本身力量的薄弱和局限或者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当事人对最终结果寄予过高希望,使协议难以达成;当事人自身素质等。

人民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人民调解不成的情形有哪些?人民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疏导、调解。现在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也使得人们权益意识的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元化、复杂化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调解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就更加显得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承担着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责任,还有通过其调解加强人民的守法观念,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的作用。通过调解把一些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是国家稳定的重要环节。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一些地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超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明文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调解中心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案情,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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