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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0 浏览:
导读: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遭遇一些仅凭生活经验、逻辑推理无法做出判断的专门性问题时可以寻求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诸如血型确定、精神疾病等问题。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鉴定”的相关内容,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鉴定,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门性意见的活动。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尤其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充分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可以收到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效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仅凭直观、生活经验或者逻辑推理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事项,如血型的确定、精神疾病的认定等。专门性问题不属于公众知道的普通知识的范畴,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需要具有某些方面的专门知识,或者需要具有专门的技能。治安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如对人身伤害的认定、对毒品等物品性质的认定等。如果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鉴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某项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鉴定问题,有的案件不存在专门性问题,就不需要进行鉴定;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可能要进行多项鉴定。对于哪些事项属于专门性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鉴定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鉴定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所谓的“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科研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如通过医学设备检查被侵害人的伤害程度或者通过血型同一性认定来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在长年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掌握了某项技能,因此对脚印、指纹等具有超常的识别和辨认能力的,也属于专门知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是指掌握了某个专业领域较为全面深入的知识,或者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因此可以对常人不能解决的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人员。“指派”,是指由公安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各级公安机关为了工作需要,在内部普遍设立了技术部门,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案情。这些机构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设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如技术鉴定处、科、室等,也包括侦查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如研究所等。如果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也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是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或者教学科研机构、专业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

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鉴定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中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鉴定人应当独立作出鉴定。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指派或者聘请,对办理治安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另一方面,为了保障鉴定人根据科学准确进行鉴定,必须防止权势、人情和金钱的干扰。因此,鉴定人应当完全依据科学知识、科学规律以及操作规程进行鉴定,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接受委托后,从检材的提取、保管、检验、甄别等,都应当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加影响,更不得指令鉴定人一定要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或者代替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是,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向委托单位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的意见。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人民警察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不能把鉴定意见理解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人民警察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三是,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鉴定是鉴定人依据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判断和鉴别活动,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的个人名义作出,个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由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既可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防止其他人员伪造或者篡改鉴定意见,也可以表明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的态度。在对鉴定意见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查找鉴定人进行核实。

  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特别疑难、复杂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加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需要几个鉴定人对该问题共同进行鉴定。对于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互相研究讨论,但每个人都有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年龄、职务、学历、职称、技术水平、工作经历等差别,要求别人服从自己的意见。如果大家的鉴定意见是一致的,每个鉴定人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对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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