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原植物”,主要是指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成苗或者幼苗。罂粟是鸦片类毒品的原植物,是在我国境内主要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在有的地方,也出现过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中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是,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与《刑法》规定相衔接,规定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了少量种植罂粟的数量标准,其他毒品原植物情况比较复杂,种类也比较多。
所谓的“少量”,是相对于《刑法》中规定的较大数量而言的,具体要根据不同的毒品原植物种类来确定。由于毒品原植物成熟后才具有毒品的功效,如果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其危害后果甚微,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不予处罚的规定。
“成熟前”,是指收获毒品前,例如对罂粟进行割浆前。
“自行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铲除或者委托他人帮助铲除,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发现后责令其铲除或者强制铲除。
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这一犯罪,以数量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达不到数量较大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未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有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目录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要求对罂粟籽严格加以管制。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必须经过灭活处理,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种植、制毒。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这里规定的“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运输行为,包括在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携带”,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持有”,是指私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罂粟壳是罂粟的外壳,实际上也是毒品原植物的组成部分,有药用价值,也可以放入食品中作为调味品,具有使人上瘾的作用。有关部门已将罂粟壳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目录。大量的罂粟壳流向社会,会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较大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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