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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违法行为多久后不会被追究?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怎么计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1 浏览:
导读:经常会有人因为犯了打架互殴、嫖娼等违法行为而心生悔意,惴惴不安,害怕最后被追究公安机关处罚,但是其实治安违法行为是有追究期限的,一般这个期限是六个月。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治安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那么,治安违法行为多久后不会被追究?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怎么计算?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治安违法行为多久后不会被追究?

治安违法行为多久后不会被追究?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怎么计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追诉时效。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比,期限大大缩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六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所谓的“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被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被公安机关间接发现,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有关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这里的未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没有被发现,二是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

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怎么计算?

治安违法行为多久后不会被追究?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怎么计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追究时效的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的“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非法运输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当以第三天将罂粟等运到目的的,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的期限。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期限从其最后一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所谓的“连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时间间隔较短的一定时期内,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意图,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共汽车上多次偷窃或者在较短的时期内多次殴打他人等。

  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追究时效的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之日起计算。所谓的“继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继续不断的状态,没有停止和间断的现象,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治安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治安违法行为多久后不会被追究?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怎么计算?

  在性质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各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首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其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与《刑法》规定的相应几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犯罪行为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要严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几类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是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比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也可能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其他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虽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也会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需要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限于那些与社会治安秩序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总是以保护特定的利益为目的,法律保护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一定的惩罚性后果,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违反,但法律对违法行为给予惩罚性后果的内在根据,并不是行为人实施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而在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这种特定利益的侵犯,实际上就是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实质性标准,有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但究其实质可能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等。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侵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程度上又是有限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利益,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是有限的,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三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具体说就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拘留、罚款等。如果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那么也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那么也就已经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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